跳至内容
🎉 欢迎访问 红星网-马列毛文库 🎉 马列毛主义是人类解放的唯一道路!
顾问普高夫根解答问题录

顾问普高夫根解答问题录

(1954年2月10日)

经过顾问同志与各处长交谈工作情况后,各处又提出了一些问题,认为有必要请顾问同志给进一步明确和解答,经顾问同志考虑后,在局务扩大会上进行了解答,现将解答记录整理于下:

(一)怎样教育组织犯人问题:

问:有一部分干部认为生产重于教育工作,另一部分是教育重于生产,致使工作中两者脱节,究竟如何结合?

普答:我认为这两种认识都是不对的,应该是劳动生产体现政治教育,政治教育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须知教育工作是项艰巨的任务,如果强调生产不重视教育,两者不能互相结合,工作是搞不好的。对犯人教育必须采取新的方法,规定制度,组织生产,就是强迫他们劳动,仅这一点还不够,为彻底改造犯人成为真正好人,就必须生产教育与政治教育结合起来。生产结束后,必须抽出一定时间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等教育工作,每周使文化教育与生产穿插进行,时间表的排列是各种各样的,如组织讲演会,扫除文盲组,阅读报纸组,生产专业学习组,假使能完成这些配合工作,就可以把犯人改造好。除此之外,在犯人中要开展广泛的文化体育活动,如单强调生产,不注意文化生活,将来犯人身体会成问题,必须从文化、政治上进行教育,培养劳动兴趣,使其正确认识劳动的重要意义,不致前途悲观。他们暂时是犯人,经过改造几年后会成为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人。关于具体时间的划分应是:每天劳动9小吋,8小时睡眠,3小时至4小时用于吃饭、休息等自己掌握,其余3至4小时组织文化、政治教育等。星期日可让他们完全休息,但要组织体育活动,如此即可使文化教育与体力锻炼相结合。

(二)对犯人的教育方法和内容问题:

问:由于犯人刑期、年龄、性别、犯罪事实不同,因此教育内容与方法亦应有所不同。

普答:我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对的,教育方法与内容必须是统一的。比如我们组织一文盲识字班,不应分年龄、性别来进行,组织时事教育都要参加,组织文娱活动及讨论遵守纪律亦都应参加,因此对犯人进行教育的内容与方法都应相同,这样会遇到什么困难呢?如判刑短的就会理解我们政策,重刑犯不易理解我们政策,甚至反抗,这样即应处罚他,其不愿接受教育就要管制教育。关于政治文化教育内容在全国要有统一规定,每个监狱、劳改队要建立政治工作制度,这对狱内政治工作会起到很大作用的。

至于二处提出是否需要在犯人中出刊报纸问题,我认为这是需要的,并是应该的,这是教育犯人很好的方法,通过报纸表扬好的,甚至排上劳动好的照片,在报纸上公布劳动成绩和好的方法。这种报纸必须在我们领导下,由犯人自己搞。在报头上应写明执行计划、完成任务的程度,如一队完成了百分之几,二队完成了百分之几,以此方法推动未完成计划的队。但在全国统一出刊这种报纸是不对的,把报纸发到各监狱和农村亦是不对的,如此易泄露我们的秘密,应在每个监狱单独出刊。

问:什么是改造好的标准;有些犯人虽刑满了,但未改造好,需继续留场改造问题。

普答:我的见解:教育好的标准是没有的,并不好定,因为人的一切是在不断变化中,思想发展与提高是没限制的,如一个人结束了小学,要升中学、专科、大学、学院,甚至当了教授还需学习,深造。在生活中提高知识,一天不学就会落到生活后面。不能清楚地知道国内外形势,就要落后,犯人的情况亦是一样的。如定了标准,一个犯人判刑十年,教育五年后,其余五年怎么办呢?放出会继续犯罪,因此需在十年过程中一天天的教育好他。对判处十年徒刑未改造好的犯人就不能放,对刑满不放继续改造应从法律上规定下来。关于提前释放的犯人,应有很多的事实表现,不然出监后仍会犯罪,为彻底改造好他们,必须慎重观察各方面的细小行动,因为提前释放即等于结论这犯人已经改造好了。对于提前释放犯人问题,在法律上应规定监狱、劳改队有权整理材料提出意见,提交领导机关批准释放。苏联对判处徒刑的残废犯人,如不能劳动,且对群众没什么危害,提出材料交主管机关批准提前释放。

关于少年犯问题,应单独管理与教育,进行单独劳动,要定出特别制度。

问:提前释放与减刑是否一样,大赦令与减刑是否一样,以及加、减刑问题。

普答:我认为犯人在关押期间,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重新判决。侦察组的任务就在于调查犯人新的犯罪事实,将调查出的新事实提交法院重新审判。如劳改队的犯人有了新的罪行应提到监狱里关押改造;对能进行真诚劳动、遵守一切狱规的犯人应减刑提前释放,但比例不应太大。关于加、减刑的批准权限与条件用法律规定出来并应交第二次劳改会议的代表们进行讨论。大赦令和减刑是有区别的,大赦令是全国范围普遍都有,用于释放某些犯人,而减刑是根据犯人个人表现,这是他们之间的区别。监狱犯人应组织监内劳动,争取自给,不应依靠国家供给。看守所的未决犯不应进行劳动,待判决后送到监狱或劳改队再开始劳动。

问:对犯人劳动不发工资,实行假定工资是否合法,及刑满留场犯人待遇问题。

普答:关于这样的法律我还未看到过,一般说犯人是不应得工资的,关押期间,强迫劳动,不发工资,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很好,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应提出个方案经部长批准实行,并应交第二次劳改会议讨论。

苏联在二三十年代亦是不发给犯人工资,这是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以后有了力量才发工资,但数量很少。中国正在经济建设时期,也不应发给犯人工资,犯人生产的每一块钱都应交给国家,对刑满释放留场的犯人应发工资,住房要与犯人分开,应完全恢复其自由;重要反革命犯刑满表现不好不应放,延长刑期继续劳改,不发工资;一般反革命犯刑满应按期释放,如自愿留场者应发工资;重要反革命犯在劳改中表现很好,刑满亦应按期释放。刑满留场问题,应定出法律,监狱、劳改队有权整理材料,提交主管机关,由高一级机关批准。

(三)关于组织狱内侦察工作问题:

问:是否需要在狱内建立侦察组织?

普答:我觉得这对我们是很需要的,在全国各地和十一局都需建立,且要建立好,这种侦察组织有三个任务:(1)必须防止铲除逃跑现象,为此应确实掌握情况,如发现企图逃跑者,要严格管制起来,因为逃出后,会重新犯罪,破坏社会治安;(2)防止犯人组织暴动、暗杀、破坏,因此必须组织侦察工作,如一犯人小组预谋爆炸或破坏建筑的房子,我们要事先发觉侦破,这就会避免这种破坏;(3)调查在押案犯与外界的联系,如监内有一二人,其余在监外,发生了问题,不能一网打尽,有些案件组织很大,必须了解与外界联系。以上赴侦察工作的任务,为更好地领导各地侦察组织,十一局亦要建立侦察组织,以便指导各地工作。

怎样组织犯人进行侦察工作:一般犯人均有投机虚报情况的思想,因此很难了解哪一犯人真正肯为我们做这工作,一般应选择轻刑犯,重刑犯说话不准确,但轻刑犯亦可能有一部分为显示成绩汇报假情况,因此要提高警惕。

狱内侦察应这样进行:如一劳改队有40余犯人,我们选择三四名轻刑犯向我们汇报情况,暂不要盲目相信,但不能表示出来,再找另一轻刑犯汇报情况看是否符合,这样即可证实第一人汇报的情况是否真实。特情不应暴露身份,使其互不了解。建立内侦人员没一定比例,重要建筑场所和劳改队犯人劳动较分散可多派几个,监狱犯人集中可少派几个。为侦破重刑犯的情况,可以选择轻刑犯以重刑犯的身份(不可暴露)进去了解,必要时亦可选择重刑犯为我进行此项工作。对表现好的有成绩的应予奖励,但需定出制度不可暴露身份。

(四)关于劳改组织编制和名称问题:

劳改机关原名称为劳改工作局和处,有些地区和十一局处长们认为此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因此提议改为劳动改造管理局和处。

普答:我认为这种名称是不对的,因为不仅是管理,而且担负着各单位的指导工作,因此不是管理单位而是领导机关。

监狱、劳改队的干部应首先确定级别,如局、处、科长等分成几级,然后按照级别发薪。确定级别后,即知和国家哪种干部相同,发哪一级的薪,级别的评定要经过部长的批准与交第二次劳改会议讨论。

问:劳改生产属于地方国营后,中央与地方应负责哪些工作?

普答:我认为十一局应负责各地的生产指导工作和机器、劳动力的调配,各地要开办经营新的企业需将计划报我们批准。至于三处提将目前的生产处分成两个处,一处专管农业,一处专管工业,我认为任务不同分开是对的,今后劳改生产应组织农业生产,单考虑农业赔钱是不对的,如很好组织和计划会搞好的。劳改农场的发展方向应是国营农场,所谓集体农庄是指将住在一个村庄的几十户家庭组织起来进行共同劳动生产叫集体农庄,而劳改农场是属国家的,所得不是分配给个人,而是交国家,因此叫国营农场是正确的。

最后更新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