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 欢迎访问 红星网-马列毛文库 🎉 马列毛主义是人类解放的唯一道路!
思茅边疆县各民族解放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和解放以来民主改革简况

思茅边疆县各民族解放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和解放以来民主改革简况

思茅边疆县包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景洪、勐海、勐腊三个县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佤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除江城、勐腊外,其他五个县都在澜沧江以西。边疆七个县总面积36808平方公里。与缅、老、越接壤,与泰国邻近。国境线全长1625公里,其中:中缅界891公里,中老界667公里,中越界67公里。在北纬21°至23°8’、东经99°至102°40’之间,属亚热带地区。海拔最低420公尺,最高3700公尺,雨量充沛,资源丰富,生产条件优厚。

边七县总人口102万。其中傣族21万5千人,占21%,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州三个县,其他四县都有;拉祜族16万7千人,占16%,主要分布在澜沧、勐海、孟连;佤族8万2千人,占8%,主要分布在西盟、澜沧、孟连;哈尼族13万,分布在勐海、澜沧、江城、景洪、勐腊;布朗族2万5千,占2%,分布在勐海、澜沧、景洪;彝族2万7千,占2.6%,分布在江城、澜沧、景洪;人口在5千以上、1万以下的,尚有瑶族、基诺人。汉族32万9千人,占32%,其中农村人口仅占9万,大部份为生产建设兵团、部队和干部。

(一)解放前各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

解放前各民族社会经济,可分为四类地区:一是以傣族为主的封建领主经济;二是汉族和一部份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封建地主经济;三是已基本进入封建社会,但是还保留一些奴隶占有制成份,和一些氏族社会残余的佤族;四是从属于领主或地主经济的山区少数民族。简况如下:

一、以傣族为主的封建领主经济

解放前,傣族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正在解体过程中。但在景洪、勐海,还保留着比较完整的封建领主经济形态;在孟连、勐腊,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的特征较明显。封建领主经济的特点是:

1、经济上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是直接合一的。整个西双版纳的土地、山林、河流属于最高封建领主世袭宣慰使——“召片领”(广大领土的主人)所有。“召片领”又将其宗室亲信派到各地做“召勐”(一个坝子的土司),领有辖区以内的土地。马克思深刻揭示这类大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在那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往那里,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尽管西双版纳不过是地区性的大土地所有制,情况还是相类的。

在西双版纳傣族区,农民没有土地私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自由买卖土地。在变化较大的孟连傣族区,虽已出现不少典当、抵押、买卖土地的行为,但一般只能买卖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最后的所有权。和内地地主经济相比较,这是显著的区别。

2、直接生产者处于农奴的地位。这里大多数的直接生产者向封建领主领种一小块“份地”,虽无所有权,但在提供领主无偿劳役和其它地租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这小块“份地”,还有自己的耕畜、农具和自已的经济。和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较,正如列宁指出的:“……农奴已不算是地主(按:这里所说的“地主”,是指奴隶主。在奴隶杜会,奴隶主也是大土地所有者)的私有物了,农奴可以用一部份时间在自己那块土地上工作,可以说,他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自己支配自己了。”但是,和内地地主经济下的农民相比较,这里的直接生产者对于领主具有更大的依附性。他们被迫承担一切封建负担,是取得“份地”的唯一条件。他们附着在封建土地上,离开所在村寨就丧失“份地”使用权;被赶出村寨就失去生活依据,是傣族领主对农民的严厉惩罚;丧失劳动力、没有子女继承封建负担的,就得把“份地”退给村寨头人即领主的代理人。由于“水和土都是领主的”,农民猎获野兽,必须把倒在地面的一半兽身送给领主,捕得鱼也要奉献最大的一条。居住在领主辖区内的农民,都要向领主“买水吃,买路走,买地面住家”,人死了还要“买土盖脸”。但是除了盖脸土外,其他都不是用钱买。毛主席指出中国古代的农民是:“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里的情况很相类似。毛主席教导我们:“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

3、剥削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和有所发展的实物代役租。这里的土地可分为“领主土地”和“农民地段”两大类。领主除领有所有的土地外,又把农民开出来的水源好、土质肥的田地霸占过来,一部份作为自己的“私庄田”,一部份分给他的大小官吏和一些村寨头人作为“职田”,任职期间享有这项地租剥削,职位变动就分给别人或另给一份。“私庄田”或“职田”都是“领主土地”,各级领主强迫衣民用自己的耕牛、农具无偿代耕,交纳全部收获物;或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代役租后,由农民分种。

另一大类是“农民地段”,也是被封建领主霸占过来的,他们又通过村寨头人,把农民自己开出来的田地分给农民种,每家一份,所以称为“份地”。其经营方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时候直接生产者,每周有一部份时间是以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工具(犁、牲畜等)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土地上工作,而每周其余的日子则无报偿地在土地占有底地产上为土地占有者工作。”这是典型的农奴制。解放前西双版纳多数地区虽已折交实物代役租,但有些领主还是继续派农民代耕;虽然不是每周都去工作,但在收种季节,是要先把领主的农活做完,才能做自己的。

傣族领主征派的劳役是多种多样的。除代耕“私庄”的农业劳役外,还有许多家内劳役,如替领主养牛、养马、砍柴、舂米、挑水、伺候领主、以至哭丧、守坟等,都是指派一个村寨的农民轮流负担某项劳役;他们分种的“份地”,也相应地称之为“养牛田”、“养马田”……等等。解放前多已折交一定数量的谷物,不再出白工,或者仅在节日出几个象征性的白工。交纳的谷物,通称为“官租”,其特点是由村寨内部按户分摊,与各个“负担户”直接联系,而不是与各个“负担户”所种的“份地”直接联系,不是按“份地”的大小、好坏,以及谷物收获的多少来计算“官租”数量的。它不同于内地地主经济下的“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这是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的又一个显著区别。

此外,还有形同地租的各种实物贡赋,以及多如牛毛的超经济的特权剥削。即使最低层的小头人,一般也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剥削和贡赋。少数领主还在蓄养家奴,作为直接生产者。

4、“份地”的实质是“保证地主有劳动力”的“实物工资”。在提供农业劳役的村寨里,折交实物代役租后,以前代耕领主的“私庄田”或“职田”,就由农民分种,出现了“要上官租的私庄田”和“不上官租的寨公田”的说法。因为“份地”都是村寨范围内分配调整的,所以傣族农民称之为“寨公田”;但是接种“份地”后,就要承担一切封建剥削,所以傣族农民又说“寨公田就是负担田”。列宁教导我们:“在这种经济下,农民的’份地’似乎就成了实物工资(用现代概念来说),或者成了保证地主有劳动的手段。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的‘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有劳动力。”这一教导指出了封建领主剥削制度最隐微的实质。

5、村寨内部已有两极分化。解放前多数村寨“份地”的使用已趋于固定,遇有新立户、外来户,多数由机动田内分配调整,不再打乱重分,“份地”的占有已经趋向于不平衡;村寨当权头人除多有一份“职田”外,还可以利用职权占用量多质优的“份地”,或者霸占死绝户、外迁户的“份地”;还可以派白工或雇工开荒变为自己的“私田”(他们的规定是“开荒田三年内不出负担,五年后收归寨公田”,但有些当权头人和老户就长期占用“私田”,而且典当、买卖就是从“私田”开始的)。占有较多的田地后,或派白工经营(当权头人)或雇长、短工经营,或者出租土地,村寨内已经出现了地主、富农。他们还拥有较多的耕牛和农具,这是真正的私有财产,也是他们进行地、富剥削的手段。在这里,牛租剥削是相当普遍的。另方面,缺地、缺牛、缺少劳动力的农民,不得不去帮长、短工,有的甚至出租小块“份地”,靠帮工度日。正如列宁指进的:“有名的村社,并不能够防止农民的无产阶级化。”

6、鱼网式的封建统治。土司衙门叫“议事庭”,设有大小官员和办事员,军、政、钱、粮,各有分工,享有不同数量的“职田”。较大的官吏还分管一些村寨。基层政权,有相当于乡、保、甲三级,各地称谓虽有出入,但等级森严则是一致的。从上到下,进行鱼网式统治。国民党伪县府,也相应地委派他们为区、乡、保、甲长,还是沿袭清以前“以土目管土人,仍以流官管土目”的统治方法。

傣族是信仰小乘佛教的,同时还保留着原始的鬼神崇拜的残余。小乘佛教传入傣族地区的确凿年代尚无可考。据西双版纳民间传说,千余年前已有僧侣到当地活动,但直到傣历931年(公元1569年),“车里宣慰”刀应勐才建立了第一批佛寺。由于统治者的支持和利用,逐渐发展成为全民性的信仰。

佛寺的组织系统与封建统治机构的组织系统密切配合,“车里宣慰”和各勐土司所在地都设有中心佛寺,各级行政单位设有与之相应的、不同等级的佛寺,每个村寨设有最基层的佛寺。“勐”以上的佛寺并设有“议事堂”,作为会议和处理宗教事务的机构。

僧侣内部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共分为十等。最高级僧侣只能由“宣慰”、“土司”的亲族充任,否则也须承认他们为“教父”,并把“宣慰”尊奉为“至尊佛主”的化身;“祜巴”级以上僧侣的加封和撤换,都必须经“宣慰”批准。其下各级佛寺的僧侣首领也要拜各级当权头人为“教父”。“宣慰”、“土司”通常在宗教节日里加封头人,并对群众说:“当着佛的面,把你们所喜欢的头人加封了,好好听他们的话。”从而为封建统治涂上了一层宗教色彩,把剥削压迫当作“神的意志”强加于人民。

六、七岁的男孩就要强迫进佛寺当“小和尚”,二十岁左右还俗,要过相当长时间的宗教生活,接受宗教毒害。通过学佛经也学了一些傣文和一些历史、文学、数学、历法等知识。傣文是拼音文字,由巴利文演化而来,是传播佛经的宗教文字,也用于文化生活中。傣文的使用为时已久,明代所设专事翻译少数民族文字的“四夷馆”中即设有“百夷馆”(专译德宏地区的“傣那”文)与“八百馆”(专译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湖”文),可见当时两种文字已为官方文牍往来所通用。

孟连县傣地区的社会经济,在解放前几十年有了较大的变化。其特点是:“私田”有一定发展。地富、头人和中农以上的农民,一般都有一部份“私田”。据土改时统计,“私田”约占水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农民占有私田的原因是,“份地”不够耕种而开荒。早期开荒要向土司借地,或交一定数量的钱物;后来土司控制权力微弱,可以自由开荒。个人所开出来的田则归自己所有,可以自由处理,以至典当买卖。凡是“私田”,不参加寨内调整,不出负担。领主的下属头人还往往利用职权,买田夺地,霸占绝户、无力交租户、外迁户的“份田”,使土地的占有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趋势。大部份地区各阶层均有出租土地的情况,地主经济已有较大的发展。如大属官“召根海”就是除土司以外的较大的土地占有者,除“职田”外还占有大量“私田”,分散出租给许多农户,按照亩积征收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改变以前按农奴寨计算,统一派白工或征收实物代役租的剥削方式,对农民进行地主式的剥削,已经由封建领主蜕变而为封建地主。勐腊土司的大属官“召龙西里”也有类似的占有和剥削情况。其他属官也有利用土地、耕牛、农具和资金进行租佃、雇工、债利等剥削的,但是在勐腊,这种明显的地主式的剥削,还不是大量的。

二、汉族和一部分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地主经济

(1)江城、澜沧、勐腊的汉族,居住较为集中,其社会经济与内地同。

(2)分布在江城的彝族、哈尼族,也已经进入地主经济。在江城,设置流官较早,进行直接统治,当地少数民族无独特的政治制度和权力集中的头人,区一级多为汉族地霸,哈尼族、彝族头人、地霸则任伪乡、保长。

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抵押、典当,盛行着租佃、雇佣、债利盘剥等剥削方式,两极分化很明显。如惠民七村187户,地主占户数6.4%,占有耕地31%,富农占户数5%,占有耕地16%;小土地出租占2.7%,占有耕地3.35%;中农占26%,占有耕地31%;贫农占34%,占有耕地16%;雇农占19%,占有耕地0.81%;手工业者4%,占有耕地1.16%;商人2.1%,占有耕地0.66%。田地出租户27户,占总户14.4%,佃耕户53户,占总户28.3%,租佃田地占总耕地29%。

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封建领主经济的残余,即汉族、哈尼、彝族地霸向墨江县府或稍后设置的江城县府出一点钱,买下一支山,从而占山为王,成为“山主”,全县有大小山主105个。到山区垦荒耕种的各族农民被称为“花户”或“小家”,每年要向他们缴纳“山水费”3、5、8元不等,并要提供无偿劳役。如开成水田,除交山水费外,三年后还要交纳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或出重价购买,否则“山主”随时可以夺佃。

(3)澜沧东北部与汉族、拉祜族交错杂居的哈尼族,也已经进入地主经济。

(4)分布在勐海县的格朗和、勐宋,勐腊县的易武、尚勇部份地区的万余哈尼族,由于开垦了较多的水田和普遍种植经济林木——茶树,社会经济较发展,已经萌芽着地主经济的成份。头人、地富不仅占有相当一部份水田和茶园,而且把村寨附近的山林和荒地也据为己有。如勐海格朗和南糯乡,1956年土改划阶级时,共348户,其中:地主15户,占总户数的4.3%,占有耕地总数的12.2%;富农11户,占总户数的3.2%,占有耕地总数的8.9%;中农115户,占总户数的33%,占有耕地总数的45.8%;贫农207户,占总户数的59.5%,只占有耕地总数的33.1%;雇农没有自己的家庭,未计入户数,占总人口的2.2%,完全不占有耕地。耕地中的水田和茶园的占有情况,则更为集中。水田:地富占38.8%,中农60%,贫农1.2%。茶园:地富占50.7%,中农占37.8%,贫农11.5%。土地典当、买卖的关系已在近几十年发展起来。丫口寨在解放前三年内有8户农民出卖水田,而一户头人就陆续买进,集中了全寨水田的40%。

南糯乡有类似家奴的“长工”打人,多系抵债而来,无工资;此外还有“定工”剥削,即欠了债以劳役偿付;短工剥削则是普遍的。

剥削阶级各种剥削收入的比重,仅格朗和五个乡民主改革时的统计:①地主的剥削收入:“雇工”(包括“长工”、“定工”)占64.4%,债利占16%,特权占11.9%,地租占5.7%,其他2%。②富农:雇工剥削占66.1%,债利15.1%,特权13.2%,地租4%,其他1.6%。

(5)澜沧县东北部与汉、彝等族交错聚居或杂居的拉祜族,已经进入地主经济,生产力水平一般比较进步。水田面积占总耕地40〜70%,全属私有;山地也已经私有,采取有规律的轮种制度:即第一年种荞,第二年种旱谷,第三年种包谷,第四年休耕。据澜沧县东河区几个村寨的调查:地主占有水田,每人平均8.58亩;山地每人平均1.5亩;耕牛每户平均16.3头。富农占有水田每人平均2.91亩,山地1.5亩;耕牛每户7.6头。中农占有水田每人平均2.26亩;山地1亩;耕牛每户2.7头。贫雇农占有水田每人平均0.36亩;山地0.5亩;耕牛每户贫农0.3头,雇农无。这类地区,土地、耕牛租佃、雇工、高利贷等剥削是普遍而严重的。

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工商业活动、种植和贩运鸦片密切相关。澜沧江以东的马帮商人到澜沧从事商业活动是相当早的,但主要是在矿区驮出银矿、铅巴,运进生活必需品。到十九世纪则遍及穷乡僻壤倾销盐、布和外货,在汉族、傣族的居民点相继出现了一批初级市场。澜沧县在1947年至1948年间,每年至少有500〜1200吨铅以每百斤3元半开(滇铸银市,折合人民币1.5元)的价格外销,进口外货总值折人民币至少有168万余元。尤其是帝国主义者把鸦片传入我国,土司强迫农民广泛种植,用压低50%的市价强购外销,最高年达到640万两。“鸦片驱逐粮食”,每年要从景谷、西双版纳运进粮食150万斤,单单运费就要提高价格90%至一倍。因此,市场上很自然地出现粮食投机,秋收时地主、商人以每亢(130斤)6、7元半开购入,次年青黄不接时,以每亢30元半开卖出。外地马帮向例都是把农民最急需的食盐和其他商品成批统销给土司和新兴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区乡长,而土司、区乡长借封建特权以高利强迫按户摊贷给农民,并指定日后甩鸦片支付偿还。社会上商业资本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最终归结为农民的土地大量集中到少数剥削阶级手中。

地主经济形成过程,一般经由四条途经:

1.先从经商、放高利贷着手盘剥,然后掠夺土地而成为地主兼高利贷商人;

2.在领主经济下产生的旧式富农,以雇工为基础,结合放高利贷逐步成为半地主式的富农或地主;

3.凭借政治特权滥收苛捐杂税,强放高利贷,垄断商业,巧取豪夺,乃至拦路抢劫等等而成为大地主;

4.土司改变剥削形式,将强迫农民代耕的“私庄田”出租给农民,改收“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蜕变成大地主。

这些土司虽已蜕变成大地主,但还保留着特权剥削:

1.照旧征收粮银和门户钱;

2.定期或不定期征调农民服家内劳役;

3.农民屠宰家畜或猎获野兽要贡献;

4.享有传统的民、刑诉讼仲裁权。

土司和新兴地主阶级是有矛盾的:在经济上争夺地租、债利和商业利润,在政治上争夺区乡政权。土司的实际统治地位越来越被地主、富农、高利贷者所侵夺,同时地主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土司传统特权的抵抗。拉祜族农民就是在层层的封建统治、压迫、剥削下过着悲惨的生活。

三、已基本进入封建社会,但是还保留着一些奴隶占有制成份和一些氏族社会残余的佤族

(1)解放前西盟佤族地区的社会特点是:

1、由于种植大烟和外来民族的影响,已经由初期奴隶制急剧进入封建社会。可耕土地已经私有,大烟的种植进一步巩固了土地私有制;出现了商品经济(大烟商品性很强,除吸食部份外,主要用于交换生产、生活必须品,招徕了不少外地烟商和马帮,本民族也出现少数烟商和一些未脱离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商贩,逐步改变其自然经济);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土地买卖相当普遍(据西盟县马散大寨和岳宋寨的调查,从1947年至57年共发生土地买卖关系79起,其中,因缺粮、欠债而卖的63起,占79.7%;因离开村寨而卖的7起,占8、9%;因缺劳动力而卖的3起,占3.8%;其它原因6起。每亩价约数元至十数元。莫窝乡大烟商大岩板和其父共买进土地48块,合452亩,大都是好地、近地、肥地,每亩平均价2.39元。每年现耕地约占可耕地的四分之一,大烟地约占现耕地的20%);雇佣、债利等封建剥削已占主要地位(据马散、岳宋的调查:约有6O%以上的贫苦农民,在不同程度上都依靠帮工补助生活;剥削阶级每年约有25〜40%的耕地要靠雇工耕种。日工是主要的和普遍的形式,月工和长工仅个别存在。莫窝大寨大“珠米”岩板,占有土地587亩,解放前每年平均耕种120亩,其中大烟地20亩。每年约雇工2700个,农忙季节,每天约有20人在他家帮工,多到30、40人。大寨地富全部雇工,贫下中农全部受剥削。债利剥削很突出,其剥削量一般占居首位。剥削阶级几乎全放高利贷,70〜80%的贫苦农民都不同程度的陷进债务泥坑。莫窝大寨5户地富共放债6499元,年利息50〜100%。贫下中农除因缺吃少穿借债外,主要是被头人指派剽牛、做鬼,以及逼债、抄家借来抵补。农民内部也有复杂的债务关系,因两户农民的伙养牛、伙种地被地富抢走抵债,又形成农民之间的债务关系)。但是,全县尚无明显的土地租佃关系,个别地区利用借地、伙种等形式进行地租剥削(一方出土地,一方出籽种、劳力,收获时除付10〜20%的土地报酬外,还要对半分),仅处于萌芽状态。约有占面积10〜20%的公山、公地仍为民族头人所掌握,具有大土地所有制的残余(村寨、部落之间有严格的地界。掌管辖区以内的土地,是佤族头人统治权力的基础。1958年在毛主席的三面红旗指引下,佤族地区集体开沟改田,大办合作社,冲破了头人的辖区界线,触动了他们的统治基础,佤族头人公开反抗以至煽起武装暴乱或外逃,深刻地反映了这种大土地所有制的实质)。

2、还保留着初期奴隶制的成份。奴隶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8%,奴隶劳动还未发展成为社会劳动的基础。大奴隶主占有奴隶10人以上,尚未超过30人。如中课岩顶占有奴隶23人,岩抢占有20人,窝努寨岩戛占有18人。全县占有奴隶10以上的近30户。以封建剥削为主的地富,一般也占有奴隶一、二人至三、五人。

奴隶来源,一是负债出卖子女为奴,一个奴隶价格二、三条水牛或二、三百滇铸银币;二是负债无力偿还,被人抄家掠夺为奴;三是战争时将成年人杀死,掠夺小孩、妇女为奴。对待奴隶很残酷,采取吊打、火烙、木拷、活埋等酷刑,有的卖给其他部落砍头祭谷。这是明显的奴隶占有制。同时,也还保留若干家长奴役制的特征:由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互助互济,有的人收养孤儿或亲戚,视同“养子”或亲属,政治地位、生活待遇基本上同于家庭成员;原始社会氏族内部有互相承担债务的遗俗,负债户的家族、亲戚为他清偿债务后,又以子女抵债,在本家族内部,得享受同于家庭成员的待遇,免受外家族的残酷奴役。这些原始残余,也说明奴隶占有制尚未充分发展,只能视为初期奴隶制。

3、畸形发展的商业。据老人传说,在三四代人前,西盟佤族仅有偶然性的物物交易,无固定地点和时间。大烟种植传入后,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剥削阶级广种大烟,农民也普遍种植,但很少吸食,把它作为特殊商品,向外倾销。新烟上市,许多汉商便运进盐、布、日用品及牛换取鸦片,出现了“烟会”,形成季节性的初级市场。佤族内部也产生了一些贩运大烟的商贩,到孟连、澜沧以及缅境去换取牛、盐、布等商品。回来后高价贷出外地商品,低价预购大烟,来回倒手,牟取暴利。这些暴发户,逐步形成新兴的地富阶级。个别脱离农业去营商业的,如大马散岩老,有骡马23匹,步枪7支,经常雇工4、5人,贩运大烟多至二、三千两,活动范围远至缅境丹阳、景栋等地,全部资金在一万元以上。大多数仍是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兼营商贩。

长途贩运大烟需要武装护送,于是枪炮弹药又成为外来的特殊商品。武器大量流入西盟,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变成了欺压、残害、掠夺人民的暴力手段。如1958年煽动武装叛乱的中课岩顶,能号召机枪17挺,战防枪一支,半重式机枪一挺,六〇炮一门,步枪600多支。拥有现代化武器,更是无恶不作。

4、剥削阶级把一些陈规陋习称为“阿佤理”,傅以符合他们阶级利益的解释,对群众进行残酷、野蛮的统治和剥削。他们利用“氏族复仇”和“氏族成员互相承担债务”等遗俗,煽动本村寨、本部落群众,到欠债户的寨子或“仇家寨”去抄家、掠人为奴,以至进行全寨性的烧杀抢掠。“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法律以外的”(恩格斯语,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九十三页)。任何借口(所谓“违反阿佤理”)都可以挑起仇杀、械斗,剥削阶级从中得利,危害人民财产,极为严重。

他们还利用奴隶社会“以人为殉”、“杀敌献馘”时遗俗,傅以神话传说,煽动群众到外寨去“猎人头祭谷”,“祈求丰收”,互相残杀的结果,仇家林立,尽可能聚居成大寨子,四周严密设防,彼此戒备森严。目的是要本村寨、本部落群众俯首贴耳祈求头人的保护,忍受他们的统治和剥削。解放初期,有的人想用改良主义的办法来逐步改变,所谓“以猴头代人头”,“以死人头代活人头”,结果都失败了;1958年觉醒的群众用革命的手段自己进行改革,要求“砍头英雄”把他们的头借下来“为大家办好事”,“砍头英雄”才洗手不干了。此外,“剽牛祭鬼”、“拉木鼓”等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的陋习,也是在1958年用革命手段扫除的。

(2)解放前孟连佤族地区的社会特点是:可耕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已经私有,占有悬殊较大;一部分公山、公地仍为头人所掌握,具有大土地所有制残余粮食生产基本上是刀耕火种,以旱谷为主"。解放前普遍种大烟,选择好地、平地、近地种植,精耕细作,生产特殊商品,促使当地社会经济畸形发展。在土地私有制下,已经出现买卖兼并,土地占有相当集中,租佃关系已很普遍雇佣、债利等封建剥削已占主要地位;兼营商亚、发展成为地主、富农的新兴剥削阶级已经出现。部分佤族头人还享有派白工、吃兽腿、农民垦荒送礼品等封建领主式的剥削;由于受傣族土司的统治,对土司也有少量的负担。此外,还保留着少量的奴隶人口,其来源出于买卖、抵债;对待奴隶虽不如西盟佤族地区残酷、野蛮,但仍处于绝对奴役地位。也还有少数属于社会互济的养子、寄亲。奴隶占有较分散,封建剥削大于奴隶剥削。氏族社会共耕伙种的残余形态仍有保留,有的属于农民内部的互助,有的已经成为阶级剥削的手段,阶级分化已经很明显。

四、从属于领主或地主经济的山区少数民族

(1)澜沧县西南部、孟连县以及西双版纳等地的拉祜族和哈尼族,交错杂处在山区地带,他们受傣族土司的统治,有的还要受佤族头人的控制,社会经济的从属性很大。解放前,已经逐步趋向封建化。

他们主要是从事山地农业,另外还有狩猎、采集、养蜂等。铁质农具要由汉族地区输入,商人进行中间剥削,售价很贵。解放前多用竹、木农具来鈯草、挖土、碎土、点种,生产水平很低,靠采集野生植物和狩猎度过荒月。各项农业生产活动,如开地、中耕、守兽、收获,都是以原始协作方式或换工进行的。

傣族土司限制山区民族下坝生产,曾有规定:“水淹到的坝是傣族的田,火烧到的山是拉祜族、佤族的地。”但因“山山水水都是土司的”,开种山地要给土司上“年贡”,如每户要出一、二筒米,一些黄豆、黄瓜、棉花、竹笋,几两鸦片,烧柴、草排以及兽腿等。土司委派拉祜族部落头人“卡些龙”为“先罕木珍”,通过他们来统治拉祜族农民,征派白工和征收各种贡赋。拉祜族部落头人“卡些龙”已经实行世袭制,并享有封建性质的特权剥削。他们强迫农民出白工,每年每户为他服三天农业劳役;农民杀猪要送他一条肉;猎获野兽也要送一块;送早瓜、早豆、早谷,送年礼并向他歌舞祝福;另外还可以收取调解费和罚款。“卡些龙”有权任免村寨头人“卡些”并委封他一个傣族官号“先”。在“卡些龙”、“卡些”和农民之间,已初步确立了封建等级隶属关系。

在信基督教地区,教徒要给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特务分子永文生和“撒拉”出白工,送鸦片,出粮出款供养永文生的“自卫队”。教堂、学校、医院的兴建和费用,都是向拉祜族人民摊派。

(2)分布在景洪县的景洪、勐龙、勐罕,勐海县的布朗、西定、巴达、勐满、勐阿、勐混,勐腊县的勐腊、勐仑、勐捧、尚勇,以及孟连县山区的哈尼族约五万多人,其特点是:

1、耕作方法基本上是刀耕火种,耕地不固定,使用权也不固定。由于山山水水都被傣族领主或汉族地主(勐腊尚勇)所霸占,哈尼族农民要开荒种地,应向他们交纳“门户钱”或“山水费”,并且承担徭役、贡赋等剥削,才能够开垦;山区生产、生活水平很低下,节令又较早,哈尼族农民除向坝区领主服无偿劳役外,还被迫向傣、汉族地主富农卖长、短工,社会经济从属性很大。

2、本民族头人或受傣族领主加封为“叭”、“鲊”、“先”或受汉族地霸委派为“保”、“甲”长,为他们征派劳役、贡赋和杂派;头人除进行中间剥削外,还有自己的特权剥削,在领主经济影响下,头人也派白工,收贡赋。

3、养子、寄亲、蓄奴的情况较普遍。有的属于原始互济,收养孤儿和无依无靠的亲戚,视如家庭成员,给予同等待遇;有的则在原始互济形式下,进行奴隶剥削或雇工剥削;有的则已发展到以人抵债为奴。如勐腊县麻木树公社哈尼族大头人张克,解放前一次罚款,即有15家以人为奴来抵债。去年在勐腊县全面复查阶级成份,严格区分养子、寄亲、蓄奴,在麻木树公社哈尼族地区查出属于家奴的还有77人。

4、山地农业砍树烧山、播种、收获、守兽都要有人协作。在协作伙种的形式下,已经隐藏着剥削关系。如劳动力不对等,协作不等价,或以人工换牛工、换用农具、换取籽种等。有的属于农民内部互助,有的则已具有明显的剥削性质。

5、鬼神迷信活动频繁,陈规陋习为害生产、生活很大,如祭“龙”,即每年每月有若干忌日,要停止生产进行迷信活动;还有若干迷信节日,要进行全寨性的迷信活动。特别是杀双胞胎、杀骈指以及五官不正的婴儿,除了残害这类婴儿外,还要将父母赶上山,烧掉房子,分掉粮食、现金,穴居野处一段时间,回来还要大量杀牲献祭,才能重建家园。

(3)彝族。分布在江城的彝族,已经进入地主经济;分布在西双版纳的彝族,从属于傣族封建领主经济。

(4)基诺人。从语言系属看,属于彝族支系。分布在景洪攸乐山。从属于傣族封建领主经济。已进行个体生产,内部有阶级分化。

(5)布朗族。自称“小卡佤”,与佤族同一族源。山居,从属于傣族领主经济,内部有阶级分化。

(6)瑶、苗族、苦聪人。分布在国境边沿,跨境而居。明、清封建王朝在广西、贵州残酷镇压瑶、苗族,他们被迫迁来云南。瑶族到西双版纳近两百年历史。又受当地傣族领主、汉族地主的压迫剥削。苦聪人(拉祜族支系)则为“集体白毛女”,隐藏在深山密林中,三、五户一个居住点。瑶族男子“度戒”时,“师傅”专讲本民族迁移史、苦难史,如“到处山头有官管,到处山头有虎狼”。由于对民族压迫的实质认不清,解放以来民族关系还很突出显著。

他们的耕地和居住很不固定,瑶族有:“砍木头,吃木尾,三年五在”的说法;苗族是“桃树开花,苗族搬家”;苦聪人更迀徙无常。

其他未经识别的“布下”、“阿卡”(哈尼族支系)、“三达”等族系,都是散居在山区,从属于傣族领主经济。

(二)解放以来民主改革简况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在阶级社会中,革命和革命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舍此不能完成社会发展的飞跃,不能推翻反动的统治阶级,而使人民获得政权。”毛主席还教导我们:“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我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

在毛主席、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边疆各族人民于1950年获得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歼击蒋残匪,永远结束了民族压迫制度。但由于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没有消灭,民族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仍然存在,美、蒋匪特还在境外频繁活动,形成了敌我矛盾、阶级矛盾和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局面。因此,在军事占领时期,本着一切服从于对敌斗争的原则,有意识地暂时缓和一下民族内部的阶级关系,以便于更有准备地去解决民族内部阶级问题。继中央访问团带着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无限关怀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后,解放军、民族工作队全面开展“做好事、交朋友”运动,进一步疏通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

1952年下半年,谢富治同志来云南主持省委工作,十月十一日,省委制定了《关于边疆民族区今后工作方针与步骤的意见》,经中央批准实行。这个文件提出:“边疆对敌斗争不仅是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主要斗争形式,而且是今后一切工作的中心。”明确肯定:“边疆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虽有其很多特点,但都已进入封建社会,群众除遭受美蒋扰害的最大痛苦外,还受封建剥削和压迫的痛苦,这种封建剥削和压迫,相当影响了各族人民对敌斗争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根据其民族社会经济的特点,有步骤地进行必须的和适当的社会改革(包括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真正发动群众,使对敌斗争和民族团结更进一步。1954年4月,在毛主席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照耀下,省委召开了全省党的第二次代表会议,讨论和研究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问题,批准了《省委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根据边疆各少数民族不同社会发展水平,在社会改革上确定不同的政策步骤,把边疆地区分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地区和“直接过渡”地区。思茅区边疆县的划分,属于前一类的有江城哈尼族、彝族、汉族地区,西双版纳州三县和孟连傣族地区,勐海部份哈尼族地区,勐腊汉族地区,澜沧拉祜族、汉族地区,约36万5千人口。属于后一类的有边沿一线山区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西盟佤族、拉祜族地区,约25万多人口。

进行土地改革前,我们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在完成军事解放、开展民族工作、疏通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又提出“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向民族群众发放无息贷款、铁质农具、生活救济等,抵制地主、富农的牛租、债利等剥削,扶持贫苦农民发展生产,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觉悟。此时农村中涌现出一批贫苦农民积极分子,各地先后成立了“爱国生产委员会”(基层政权的过渡形式)发展了民兵联防武装组织,在统一战线政权中,逐步树立劳动人民的优势。民族工作队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为进行社会改革作准备。自治州、县成立后,逐步实行了一些次要的改革。西双版纳于一九五四年初,开展了以爱国公粮合理负担为中心的群众运动,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多有多出,少有少出,没有不出”的合理负担政策,启发群众进行新旧社会的回忆对比,反对土司头人把公余粮全部摊派给农民,自己还要收“官租”;反对土司头人“吃两碗饭”(土司、头人已由政府养起来);大大提高了各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觉悟。景洪曼景兰的傣族农民首先起来抗交官租,同封建领主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反官租斗争如燎原烈火,迅速遍及全州。景洪现傣族农民包围了宣慰议事庭,迫使封建领主接受了取消官租、劳役、特权剥削等条件。

从1953年以来,省、地、州、县组织了民族调查组,分赴边疆各民族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阶级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根据不同民族特点进行民主改革的意见。并由自治机关草拟土改条例,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级批准后实施。

1954年省委先在江城县进行土改试点;1955年1月,中央正式批准云南省委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1956年西双版纳州根据中央批复精神制定土改条例上报后,分两批铺开,孟连、勐腊傣族地区,安排在第二批。1956年底全部结束。

边疆土地改革是釆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的。在党内文件中提出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坚决执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衣,有步骤、有区别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阶级路线。“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废除各级领主的劳役、官租、各种特权剥削以及农民所欠领主的债务。”“团结和发动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组成反封建的统一战线,集中力量反对封建领主制度,打垮各级领主和农村当权头人的政治威风,摧毁封建领主的基层政权,建立以贫雇农民为领导力量的基层政权和整顿提高民兵武装。”(《云南省委转报思茅地委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

在自治机关公布的《土改条例》中具体规定: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废除领主、地主对农民的官租、地租、劳役、杂派、高利贷等封建剥削,没收其土地归农民所有。

2,坚决依靠贫雇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团结教育改造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上层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制度。

3,没收领主、地主土地时先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不动领主、地主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及直接经营的小块茶园、鱼塘等;一般也不剥夺其政治权利。

4,对富农只征收其耕种的领主的私圧田、波朗田、头人田及利用政治特权占有的土地。

5,佛寺的土地、债务及有关风俗习惯的土地一律不动,宗教职业者的生活给予适当解决。

土地改革的成绩是巨大的。如西双版纳全州共没收了领主土地417279亩,征收富农占用的土地(头人田)3061亩。无田无地的3566户雇农分到21022亩土地,占有“份地”较少的3518户,除分得原耕“份地”60039亩外,新补进24203亩;其余17749户农民在原耕“份地”基础上获得298990亩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了九万多元的高利贷,解放了上千的家奴。

但在“三个矛盾”错综交织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改革,省委已经预见到不可能彻底。省委认为:“晚改不如早改”,“改了比不改好”,许多遗留问题,留待以后补课。遗留问题主要是:

1、思想界限不清。由于采取,“和平协商”方式,进行“背靠背”的斗争,领主地主的政治威风打得不透,群众和骨干的斗争锻炼较差,阶级觉悟提高有局限性。特别是第二批勐腊、孟连的土改,因在国境边沿,开展工作又较晩,当时为了减少对内对外的直接震动(上一批土改边沿乡跑了279人),西双版纳州工委提出“越靠边沿越缓和”的指导方针,要求“加快步伐,缩短时间,只要教育说服上层,交出土地,废除债务,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即可”。为了稳定上层,还规定“在教育农民回忆对比诉封建领主制度的苦中,不必去具体算剥削账和集中细算每一户的发家史,每一个人的剥削账”。以致一部份群众对剥削与被剥削的界限还很模糊。去年在勐腊全面复查阶级成份时,有的人还说:“我们少数民族是没有阶级的”,“是毛主席的政策来了才有的”。勐腊公社曼岭生产队辩论“雇工算不算剥削”时,八个人发言,有六个人开始坚持“雇工没有剥削”;“当长工既不交官租,又不出负担,得吃又得钱”;“我们给他帮工,吃饭不一样算剥削,吃饭一样就不算剥削。”

但因集中解决所有制问题,根据领主经济特点,进行思想发动工作,做得比较透。在傣族地区,由于“份地”使用已趋于稳定,农民往往把封建领主作为“实物工资”分给他们的小块“份地”误认为是“自己的土地”;特别在自发废除劳役、官租和各种特权剥削后,更模糊了“份地”的封建性质。土改前阶级敌人就造谣:“土地家家有,没有的是懒汉”;有的领主通过村寨头人搞“假土改”,用过去的办法重分土地,以致有的农民误认为“改完了”,还害怕打乱平分。因此,在土改的思想发动过程中,集中力量揭发“份地制度”的实质,揭发封建领主剥削制度的罪恶。用农民自己的话揭出:“种田就要出负担”,“寨公田就是负担田”;种不起“份地”的,还要“买水吃,买路走,买地面住家”,人死了还要“买土盖脸”;农民没有一寸土地,全部土地都是封建领主的;农民都是“领主的奴隶”;从而激发“土地还老家”、彻底摧毁封建领主剥削制度的要求。占有一小块“份地”的农民,虽然数量和质量有差别,土改中仍坚持“不抽不补”的原则,以解除其顾虑。对他们着重进行思想教育,明确所有制的改变,从思想上发动这部份农民积极投入运动,团结一致,共同对敌。没收、征收土地后,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分配面仅及农民的25—30%。

2、阶级阵线不清。

一是当时为了集中力量反封建,只公开划出领主、地主、富农等剥削阶级,农民内部不再公开划分阶层,仅凭骨干、积极分子提供的一些材料内定,由基层领导班子掌握,也就难于正确划分。

二是划分阶级成份时间安排短,特别在第二批,勐腊土改全过程仅安排两个月,孟连安排一个半月,划分阶级仅七天时间,当然不可能彻底,阶级阵线也不可能划清。

三是有些政策性问题,也影响党的阶级政策的落实:

(1)划阶级成份的年限,是按自治州、县建立前三年为标准,即1950、51、52年,或51、52、53年。解放后,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扶持帮助下,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已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不少贫下中农已经上升为中农,原来的上中农有的已经上升为新富农。按照这个年限划,农民内部一般有偏高现象。

(2)当时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划分阶级成份时,侧重使用生产资料占有“一把尺子”。对占有使用“份地”的农民,坚持“不抽不补”的原则,一律作为“中农”对待。在计算剥削量时,仅计算农村内部的地租、牛租、债利以及村寨头人特权剥削,未计算封建领主的劳役、官租、特权等剥削(这是封建农奴制的主要剥削形式),不恰当地类比内地土改时只算地、富剥削量,未算国民党反动政府剥削量。以致被剥削量偏低,影响到贫农面偏小,中农面偏大,富农面也稍大。

(3)当时为了“打垮农村当权头人的政治威风,摧毁封建领主的基层政权”,曾经规定“当权头人的剥削量超过60〜70%者划为地主”。省委认为不妥当,但批复后未进行纠正。

整个土地改革过程中的两条路线斗争,集中地表现在依靠发动群众和团结改造上层问题上。1953年,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抛出了臭名昭著的“和平过渡论”,同毛主席的“暴力革命论”相对抗。1954年冬,中央民委个别负责人按照如少奇的“黑指示”泡制了所谓“联会封建,反对封建”的“和平土改方案”,反对发动群众,反对群众诉苦斗争,主张说服上层“自愿放弃剥削”,“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当时云南省委指出:“边疆土改不论釆取什么形式,实质上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早在1955年6月,边疆土改试点刚一开始,省委就指出:“民族上层同意改革,应肯定是被迫的,基本上是不满的”。反复强调在土改中,必须解决依靠和发动群众,指出“没有群众的发动,就和平协商不下去”。省委坚决批判了那种认为和平协商就是取消阶级斗争,在改革中一味迁就民族上层,忽视民族问题的右倾机会主义观点;同时在注意到这种主要倾向的时候,也考虑到边疆对敌斗争的需要,对民族上层实行赎买政策,并采取了“为了打倒,必须拉住,只有拉住,才能打倒”的斗争策略,要求在改革前和改革中要做好上层统战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发动群众的阻力,防止那种忽视民族关系和民族特点,机械地搬汉族地区作法的急躁冒进倾向,保证了土改运动的健康发展。

1958年边疆各族人民在毛主席的三面红旗指引下,发扬了冲天干劲,依靠集体力量,大规模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直接过渡”地区更穷更白的各族人民,“要干,要革命”的要求更迫切,在党领导下,也显示出无穷的智慧和雄伟的力量,打破迷信,扭断了各种精神枷锁,展开了“向自然进军,向鬼神算账”,“向石头开炮,向土地要粮”,“变荒山为良田”的轰轰烈烈的农业生产大跃进。如西盟佤族农民,冲破部落头人的辖区界线,劈开神山、鬼地,开出“团结田”、“合作田”5618亩,等于解放前佤族水田总数(约500余亩)的11倍。在此基础上,大办合作社。在各少数民族中,过去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千年陋习,如“砍人头祭谷”、“剽牛祭鬼”、“杀双胞胎”、“杀骈指”、“烧琵琶鬼”等等,统统一扫而光。

“直接过渡”地区是在1956年土改时划分的,由于这类地区民族内部的阶级关系存在着一些特点,即利用一些原始残余形式进行阶级压迫和剥削,容易模糊人们的视线,历史上受到其他民族剥削阶级的多重统治压迫,加之地处边沿,民族关系和内外关系更为复杂,因此省委对这类地区釆取了“直接过渡”的方式,即“不必再把土地改革当作一个革命运动来进行”,而是“依靠贫苦农民,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改造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上层头人,在国家大力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在“直接过渡”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中,也有过激烈的两条路线斗争。有的是认识问题,即缺乏阶级观点,对一些已经进行个体生产的少数民族残存着的原始落后因素,没有认真进行阶级分析,罗列一些社会现象,作出所谓“阶级分化不明显”的错误结论;把残存下来的某些原始公社生产关系,如在形式上的“土地公有”,以及类似“原始协作”等关系,看作是我们在这些民族中开展互助合作的有利条件。有的则是站在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立场,积极推行其黑主子刘少奇的“和平过渡”论和“一次革命”论。当时省委边委个别负责人炮制了一个“不分土地,不划阶级,直接办合作社”的修正主义纲领。省委则在1953年,就肯定这类地区既出现阶级分化和剥削,又残存着原始落后因素;在以后制定“直过”方针时,明确指出:“任何残存下来的原始生产关系,都不可能成为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直接基础”。必须在办社过程中,“逐步消灭和克服不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阶级剥削因素和原始落后因素”。但省委对这类地区情况的认识,也还是有一个过程。经过几年摸索,直到1958年在这类地区的所谓“公山”、“公地”上开沟改田,大办合作社,打破了村寨、部落头人的辖区界限,触动了他们的统治基础,出现了武装暴乱和煽动外出、外逃,对合作化运动疯狂反抗,才确定这类地区的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感到如不进行民主改革的群众运动,阶级阵线划不清,合作化无基础。提出要在“直过”区进行“民主补课划阶级”,在“和改”区也要补民主革命不彻底的课。

1958年8月14日,思茅地委《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请示》中,提出“直过”区划阶级问题:“直接过渡地区的阶级结构,大体情况是:地主、领主、奴隶主、高利贷者约占1%,富农约占3〜5%,富裕中农约占5〜10%,贫农、下中农占80%以上。划分阶级采取外粗内细的办法,即在干部及乡村骨干中,要明确那些是地主、领主、奴隶主、富农、高利贷者;那些是富裕中农、下中农、贫农。但公开的只划分地主、领主、奴隶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阶级,不划农民内部阶级。划阶级的年限,以当地全面开展工作的这一年为准(如西盟以56年为准,其他地区以55年为准),上推三年,按国务院规定划定。”“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争取投降。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分子,特别是当权派、实力派、反革命分子,可以在群众中进行揭发斗争,把他们搞臭”。“直接过渡地区,斗争打击面一般不超过1%”。

当时由于仓促上阵,缺乏具体指导,事先对社会经济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研究,干部训练、政策准备又不够,把一些富裕中农或不是地富的小头人,历史上有过罪恶的人划为地主、富农。特别是受到刘少奇、罗瑞卿形“左”实右的干扰,大刮假共产主义妖风,大搞“一平二调”,在对敌斗争方面,提出“十无”、“二十无”,大办“学好队”,严重混淆两类矛盾,群众对党的政策产生误解,情结动荡,在敌人煽动策反下,发生大量外出和地富外逃。

省委在十一月发现后,立即纠正,认真整顿和巩固了新办起来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行了基本上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制度。针对边疆反革命活动和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特点,在阶级斗争中,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打击敌人中,又区分最危险和暂时不危险的敌人,高度讲求策略,划分了“十一条界限”,把打击矛头指向现行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间谍特务分子以及武装叛乱的首要分子。并下达省委《关于加强边疆工作的意见》,提出“去年划阶级和社会镇反中,许多地区扩大了打击面,应在经过认真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划对的肯定下来,刻错的也要实事求是的改正过来”。思茅地委也指示各县委:“必须适当地、妥善地处理划阶级的善后工作,釆取县委负责,组织力量,典型调查,逐乡审批的办法,把真正的地、富定下来,错划的改过来,错划为地、富的财物退还原主”。但不久阎红彦来云南,全盘否定民主补课的成绩,把“直区”划分阶级成份的工作一风吹掉了。

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揭开了党内第九次路线斗争的盖子,彻底摧毁了刘少奇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我区边疆县各民族革命众,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共同揭发、控诉、批判刘、阎一伙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和政策,狠狠打击他们的社会基础反动土司头人和地主、富农,大扫“四旧”,大立“四新”,在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的支持下,建立了新的红色政权。在“九大”团结胜利路线的鼓舞下,边疆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开展了“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

遵照毛主席“认真搞好斗、批、改”的伟大战略部署,在各级革委会的领导下,发展了“清队”、“一打三反”、“整党建党”等运动。狠狠打击了现行反革命,挖出了一小撮隐藏很深的阶级敌人。但在反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同时,大野心家、大阴谋家林彪又以极“左”的面目出现,尽力搅乱阶级阵线,妄图乱中夺权,改变党的基本路线,复辟资本主义。影响所及,在我区边疆县也出现了“三罢”、“四斗”,挑动群众斗群众,反军乱军,挑动农民进城,掀起无政府主义和极“左”思潮;在农村大刮共产风,割私有制尾巴,大搞形式主义、平均主义;在“清队”、“打三反”中,有的地区,乱打,乱吊,乱抄家,乱划阶级,严重混淆两类矛盾,窒息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阶级敌人挑拨煽动下,又出现大量外出和外逃。

伟大领袖毛主席在九届二中全会上揭开了十次路线斗争的盖子。在批林整风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区各级党委领导各民族群众和干部,狠批林贼反党叛国的极右实质,狠批林贼妄图搅乱边疆的所谓“政治边防”的反动方针,以及全盘否定边疆民族工作,否定边疆民族特点的罪恶阴谋。在攻读马、列,学习毛主席箸作中,认真学习毛主席对新疆反修斗争的重要指示,和中央以及中央首长对云南边疆、边防的一系列指示,分清真假马、列,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

1971年2月9日,昆明军区党委、中共云南省革委会核心小组联报中央《关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份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央作了重要批示,并经毛主席亲自批示:“同意试行”。省委派工作组到我区勐腊县试点,1972年7月,全县胜利结束。决定第一批在西盟、孟连两个整县,澜沧两个公社,勐海、景洪各一个公社约17万人口的地区铺开。11月初由全区各个县和边疆县驻军以及地直、分区抽调工作队2033人,其中部队644人,进行复查。全过程分四个阶段。即:入村工作;形势、路线、阶级教育;政策教育,全面复查阶级成份;组织建设。强调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抓革命,促生产,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通过复查,解决好整党、清队、一打三反运动的遗留问题和一些经济政策问题;切实做好组织建设,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加强军民联防,发展边疆革命和生产的大好形势。具体政策,遵照中央(1971)51号文件执行,并参照五个试点县的经验;严肃政策纪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通过复查阶级成份,落实了党的阶级政策,划清了阶级阵线。在复查过程中,各族人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阶级教育,提高了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加强了民族面结,培养锻炼了民族干部,广大贫下中农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激发了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实践证明:通过复查,深入进行阶级教育和路线教育,是边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各族人民思想建设的基础课、基本功。贯彻中央(1971)51号文伴,落实党的阶级政策,分清阶级阵线,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落实到农村,是边疆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是当前边疆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我们一定要分期分批地把边疆各县的复查阶级成份工作彻底完成。

思茅地革委边疆工作组整理

1973年5月30日

最后更新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