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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一贯道等反动会门的财产处理办法的通令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一贯道等反动会门的财产处理办法的通令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文第一一六〇号

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厅、局:

据哈尔滨、辽西、吉林、旅大、黑龙江等地报告,在反会门工作中曾暂时查封、冻结一贯道等会门财产计有工厂十三座、商店二十六所、房屋四处共一六六间。这些财产连同其他金、银、财物都是一贯道等职业会门头子,以迷信形式非法地欺骗诈取道徒或群众的财物;但其中有的(大部分)是封建会门的公产,用来作为进行反动会门活动基金经费的;有的(少数的)是会门头子个人的,为了照顾其个人家庭生活,减少社会负担,故在处理上应当加以区别,因此特决定下列的处理办法:

一、凡系一贯道等封建会门机关之公产,不论金、银、货币、各种物品以及其所置的房产、所开设的工厂、商店等,一律由政府宣布没收之。

二、凡为一贯道头子或道徒家庭的私有财产,或虽在一贯道机关内部存放或为一贯道机关所借用,经查明确系私人财产者,均不得没收,亦不得借故是头子诈取来的财物,而采取清算办法没收。

三、凡被没收之财产或不应没收之财产,均由市、县公安机关提供调查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切实审查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执行。

四、决定没收之工厂、商店,除带有投机及不正当者外,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继续经营,不得分散、停业。

五、决定没收之金、银、纸币、物品以及由人民政府接管经营的工厂、商店之利润,应全部或大部用于游民的劳动改造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之。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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