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若干政策问题
(上海东方红中学东方红战斗队访问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谈话纪要)
问:《规定》第四条中“敌僞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这一句在市委员会、市公革会、市文保会以及宝山县公安局都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即:一说“分子”是经政法部门定了性质,戴了帽子的,即历史反革命;二说“分子”是指人,只要是担任过《规定》中所说的职务的都算,不一定指戴帽子的。以上那一种是正确的?
答:以鎭反条例说:军政宪警特一句中所说的职务都属于反革命,但担任过反革命职务,不等于就是反革命分子。要不要戴帽子?要不要作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解放前没有什么罪恶活动,解放后是一贯老老实实工作,可以不戴帽子,不作处理;如果有罪恶或有活动(指破坏和犯法的活动),就要戴帽子,作出不同处理。所以,不是任过上述职务的就是反革命分子。总之,没有戴帽子的就不算分子,就不属《公安六条》第四条。
问:这样说来第四条,所指的“分子”都是敌人,专政对象了?
答:对,完全如此,这是不能混淆的。
问:这样说有无根据呢?
答:鎭反条例早已规定过。
问:军(连长以上)也有两种说法,卽:一说“连长以上”指带兵官,握有兵权的,如连长、营长、团长……等;二说职位和军衔在连长以上都算,包括军需、军医等。政(保长以上)也有两种说法,卽:一说“保长以上”指专政机关的反动官员,如保长、鄕长、鎭长、县长等;二说凡是在保长以上的国民党政府机关人员都算。以上那一种说法对?
答:都是第一种锐法对。军需、军医等即使军衔比连长大,但和直接带兵的有区别。又如僞市政府卫生科长,职务比保长大,但政治实权保长此卫生科长大,做的坏事更多。
问:所以"保长”以上是指专政机关的“官员”,对吗?
答:当然是指专政机关。
行政机关如教育局、税务局中的工作人员,全在保长以上,是否列入第四条?
答:不算。这些全是事业单位。如果这些部门中的人员有反革命活动,特务身份,就另作别论。第四条中所指的基本全是专政杌关。
问:有历史问题已交待,解放后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戴过帽子,有选举权,加入了工会,十七年来全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不属第四条范围?是不是专政对象?阶级异己分子?
答:没有戴帽子的全不是。反革命分子一定要经过法律机关定案,否则一律不算,也不是专政对象,也不是阶级异己分子。
问:担任过保长以上职务的是否就是反革命?
答:有罪恶就是反革命。如果没有罪行,交待老实,有立功表现,或只是挂名,能认真接受改造,就不算反革命。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所以算不算反革命,戴不戴帽子,不是从职务看,而是要经过司法机关判决。这个界限很要紧,一定要分清。
问:有人说,凡有历史问题的人,都是敌人,就是专政对象,对吗?
答:毛主席说:“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又说:“要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党的政策是一贯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是敌人一定不能放过,是人民不能当敌人看,否则就是混淆两类矛盾。政策不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具体的人要具体分析。有历史问题,不一定是“敌人”、“专政对象”、“反革命”,要正式由司法机关判定。是反革命就是反革命,不是反革命就不是反革命。这个问题很重要,絶对不能混淆,否则,影响团结95%以上。如果把有历史问题的人都看成反革命,那么有的中学的教职员,大约有60%左右要成爲反革命啦。这是不对的。
(访问时问:1967年3月18日。接待员:徐金发同志。谈话记录整理后,爲了愼重负责,访问者又于3月13日再度求见徐同志,当埸经他任细审阅,完全同意这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