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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謂「通姦」案件的政策觀點問題

對於所謂「通姦」案件的政策觀點問題

(摘录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陈绍禹在第一届司法会议上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现在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所谓通姦案件相当不少的数目。在好些监所里拘押或监禁着相当数量的所谓通姦犯人——尤其是妇女。据说还有不少区村干部——特别是民兵、公安员等,对于所谓捉姦非常热心,捉到后,不但送区乡政府究办,不但送人民法院究办,而且有时甚至綑打和侮辱被捉到的男女。这个问题,已经在有些地方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必须加以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里有三个问题,必须提出讨论——1、什麽是通姦行为?2、在什麽样条件下,人民司法机关才应该受理所谓所谓通姦案?3、对于通姦案怎样处理才适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什麽是通姦行为?有些人的认识是很模糊混乱的。不管是双方均有配偶之男女间发生性行为也好;或一方面有配偶而另方为无配偶之男女间发生性行为也好,快要宣布正式结婚前的青年男女间发生性行为也好;普通青年男女间发生性行为也好;甚至多少年以前某一个妇女增经与其夫以外的男子发生过性行为也好;一律都认为是通姦行为。不但加以干涉,而且加以处罚。这里除开双方均有配偶之男女间的性行为,或一方为有配偶而另方为无配偶之男女间的性行为,可以算作双方或一方的通姦行为外,其它上述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否可以算作通姦行为呢?实在大成问题。把他们都当作所谓通姦,是否妥当?实在值得讨论决定一下。

关于第二个问题——人民司法机关在什麽条件之下,才应受理所谓通姦案?一般通例是,只有配偶一方的亲告,才能受理,人民司法机关是否基本上也应该这样半呢?请大家考虑讨论一下。

关于第三个问题——对于通姦案怎样处理才适当?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法规定处一年以下徒刑。现在个别地方人民司法机关也有照这样处理的,也有比这处刑更重的。苏联法律顾问同志认为所谓非婚男女之间发生性的行为,即今是双方均为有配有之人,也不过是在苏联所谓夫妻关係不忠实的行为;只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因而根本不应该受到什麽刑事处分。因此,他们看到好些地方监狱内均关有所为通姦犯人,甚为惊异!

法委会拟定的暂行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对此问题增反覆讨论,结果认为:人民司法机关对通姦行为完全不管,似乎中国老百姓习惯一时接受不了;像国民党刑法那样判刑太重,的确也不合理。因而一部分人主张来个折衷方案,规定接受亲吿的通姦案,如查明属实,根据具体情况,处以六个月以下劳动改造或批评教育。另一部分人主张对于所谓通姦案不作任何处理,而只探取恰当的道德舆论制裁的办法。这个问题究竟怎样处理恰当?请大家认真讨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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