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队、划阶级中错没收农民财物的处理意见
地委:
根据地委批复同意的《孟连县复查阶级成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及地委的历次指示精神,我们对一九六九年以来清队、划阶级中,因错定性和划错了阶级而错没收了部份农民户的财物情况作了重点调查,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具体处理中,要以批修整风为纲,深入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准确划分路线是非,充分认识和肯定解放二十多年来,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在边疆地区始终占主导地位。在清队划阶级中,一度出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扩大了打击面,没收了部份农民户的财物,主要是刘少奇一类骗子的干扰破坏,账要挂在刘少奇一类骗子身上,不能怨群众、积极分子和干部。结合实际,要深入批判“政治边防”的反动方针。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错没收的财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只有认真落实党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增强干群之间和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增强民族团结,一致对敌,加速边疆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二、退赔的对象和年限。根据《六十条》关于“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衣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地委对退赔问题的历次指示精神,除过去按敌我矛盾处理,进行没收,这次复查后,仍属敌我问题依法应予没收部份不予退还外,属错划阶级、错定性而错没收的应予退还。对地富子女户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71)51号文件批示同意的云南向中央报告中关于“在经济上不要损害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的正当利益”的精神,地富子女属已分家的新立户,解放后自己劳动所得和购置的物品已没收了的应予退还。退赔的年限,主要是一九六九年以来凊队、划阶级中错划、错定性、错没收的财物,以前的不再处理。
三、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界限
1.过去是地主、富农,这次复查后仍然是地主、富农成份的大牲畜,折价入社后,已付清价款的不再追回;未付部份,地主的一律停付,富农的付到和中农相等的水平(以本队中农阶级占有大牲畜的平均数计算),超过部份停付;这次新查出的漏划地富户的大牲畜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他财产不再没收。已外逃的地主、富农的大牲畜,过去由群众或集体代管的,地主的宣布没收归集体所有,富农的由生产队使用,回归后按上述原则处理。
2.应退赔的财物,原物在的退原物,原物不在的用其他实物作抵或折价退赔。原则上那个单位使用了的由那个单位负责退赔。分给了群众原物尚在的动员群众退交生产队,由生产队退还本人。已经穿烂、用坏的零星衣物和用具,吃了的食品,经过做好户主工作,说清楚后,不再退赔;生产队、大队使用了的由生产队、大队负责退赔,一时还不清的,记一笔账,逐步退赔。
3.凡没收的财物,被干部占用的应退回;被贪污盗窃了的应追查清楚,教育将财物退出,不以贪污论处;贱价买走了的贵重物品,属于地富的应重新作价向生产队补交价款,作为集体收入。属于应退农民部份,应予交回生产队,由队退还原主,原价款谁使用了的由谁偿还。
4.凡属违禁品,不论是地富或农民的一律不退,违禁品与非违禁品的界限应严格加以区别。按国家规定:黄金、白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和黑市交易,否则按违法论处,作违禁品没收;私人保存的,可以到银行兑换;少数民族的金银饰品不属违禁品;凡属私人的子枪、弹药、爆炸物品、大烟、毒品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均属违禁品;铜炮枪、火枪、猎枪不属违禁品。
5.黄金、白银、大头、银元、小洋等不再退还原物,由银行按规定牌价兑换处理,作价付款,过去已兑换,价款过低的,应按合理的价格,由银行补给差额部份。金银饰品,原物在的退原物,原物不在的折价赔还。
6.关于房屋问题,应妥善处理。凡是地富的已分给农民居住的不再变动;凡是过去按地富处理,这次复查后,是农民内部阶级的,应退还原主。集体使用坏了的,由集体修好后退还。
四、对于没收了财物,全家外逃的农民户,现尚未回归的,也要认真清理登记,交生产队或亲友负责保管,他们什么时候回来,什么时候赔还。
五、鉴于这项工作牵连面广,比较复杂,要加强领导,反复做干部群众和应退户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防止不加分析的一风吹,又要注意克服怕麻烦,草率从事,甚至不处理的现象。在处理时,以队委会为主,贫协、工作组协助、督促。要依靠群众,认真调查,逐户逐项的核对清楚,造册登记,退赔合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要及时揭露和打击。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边疆各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