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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节录)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节录)

(一九六〇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三十九)改造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保护农村的社会主义秩序。

过去的地主分子、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和农村中的过去的反革命分子,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可以由农业合作社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做候补社员。不够入社条件的,可以由乡人民委员会交给合作社监督生产。对于这些人,合作社要分别情况加强教育和加强管理,并且要经常地教育社员和社外农民,提高警惕性,防止他们中间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已经成为社员的或者候补社员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如果表现不好,并且屡教不改,是社员的,可以分别降为候补社员或者监督生产;是候补社员的,可以降为监督生产。如果有破坏行为,还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严禁赌博,取缔会道门活动。对于盗窃犯、诈骗犯、流氓分子、特务分子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都必须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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